对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行政诉讼中的利益不仅反映了该利益可能因行政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而且还表明该利益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精神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或者应当予以保护。采取行政行为时不得损坏。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7)最高法院申请号99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成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景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跃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万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成斌。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浩志,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山东横店草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黄河路38号生态谷31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为:金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成耀、张景瑞、陈跃春、郭万新、王成斌(以下简称张成耀等五人)向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营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政府)进行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他们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兴中第16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李卫华、代理审判员童磊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目前审查已经结束。
一审法院查明主要事实如下:张成耀、张景瑞系原东营市渤海农场职工,陈跃春、郭万新、王成斌系原东营市渤海农场居民。 2000年3月28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山东新绿洲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原东营市渤海农场,以下简称新绿洲公司)进入破产清偿程序。 2002年5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止新绿洲公司破产清偿程序。 2002年2月6日,东营市政府向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东证字[2002]8号《关于收回土地并向山东横店草业畜牧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由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关于收回土地并向山东横店草业畜牧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同意收回破产企业元鑫绿洲公司使用的2657.23公顷土地,并将2639.69公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山东横店草业牧业有限公司,用于农地和农业开发荒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出让期限为48年。张成耀等5人声称2016年1月20日知道该批文内容,遂就本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东营市政府颁发的《批复》号批文,责令山东横店草原牧业公司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土地2639.69公顷。诉讼费用由东营市政府承担。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东营市政府划拨的《批复》元系新绿洲公司破产清偿过程中划拨的,属于处置破产公司有权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行为。 2002年5月20日,公司破产程序结束。张成耀等五人仅认为自己与东营市政府作出的《批复》决定有利害关系,理由是他们是东营市原渤海农场的职工或居民,并承包了原渤海农场的土地。东营市渤海农场是一个家庭农场。经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张成耀等五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具备作为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6)鲁05行初7号行政裁定,驳回对张成耀等五人的起诉。
张成耀等5人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场诉讼。”本案中,其中东营市政府拨付的《批复》元系新绿洲公司破产清偿过程中拨付的。 2002年5月20日,公司破产程序结束。《批复》批准新绿洲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山东横店草业牧业有限公司,是对原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行为。因此,张成耀等五人对《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张成耀等五人与《批复》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张成耀等五人提出,新绿洲公司是虚假设立的公司,不能产生吞并渤海农场的法律后果。由于张成耀等五人对该公司无利害关系,故不予审查。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本法第《批复》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成耀等五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东营市政府在新绿洲公司成立前就作出了公司吸收合并渤海农场的决定。显然,它因缺乏行政相对人而无法成立,因而是虚无的、非法的。行政行为无效。本公司不能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承担渤海农场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新绿洲公司是非法设立的虚假公司,不具有吞并渤海农场的法律后果。这家虚假公司的破产不能将渤海农场的国有土地纳入其破产和债务偿还程序。东营市政府不能以此为借口。收回渤海农场的土地。 3、对涉案土地拥有事实、合法权益。东营市政府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直接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与《批复》不存在利害关系,从而认定其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显然,不仅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法律适用也错误。因此,我们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张成耀等五人是否具备向再审被申请人东营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批复》的行政诉讼。根据《批复》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一般认为,本款规定的利益不仅反映了该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而且还表明该利益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应当考虑保护或者不损害的情形。采取行政行为时遵循法律精神。就本案而言,新绿洲公司已进入破产及债务偿还程序。公司将不再使用涉案国有土地。这是再审被申请人向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请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再审被诉人作出了《批复》。新绿洲公司收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为《批复》。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即土地使用者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国有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该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批准该土地的人民政府后,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该规定要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考虑原用地单位的权益。对于五名再审申请人均为原用地单位职工、居民的,其在生产、生活中使用土地的实际利益取决于其与原用地单位的关系。其所谓的劳动权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所受影响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再审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时应考虑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构成行政法冲突。赌注。因此,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不符合《批复》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均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劳动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影响的,可以通过本案以外的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张成耀等五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批复》号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成耀、张景瑞、陈跃春、郭万新、王成斌的再审申请。
王振宇法官
李卫华法官
童蕾代理法官
用户评论
海盟山誓总是赊
征地拆迁,确实是个敏感话题。政府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只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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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晴つ
利益是行政行为的重要考量,但也不能忽视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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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
征地拆迁,政府得公正处理,不能让无辜百姓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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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床震
合法权益被侵犯,这可是个大问题,政府得好好反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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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光薄凉
利益是行政行为的核心,但也不能让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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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年年
征地拆迁,公平正义才是关键,不能让利益凌驾于人民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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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菲
合法权益应该是政府行为的首要考虑,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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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像过不去的桥≈
征地拆迁,政府应该更加透明,让民众知道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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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冰箱当高冷
利益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但保障合法权益才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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歆久
征地拆迁,政府得做到合法合理,不能让民众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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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梦初醒
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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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
利益是重要的,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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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自凉丶
征地拆迁,政府得确保公平,不能让弱势群体承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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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情
合法权益是底线,政府不能为了利益而损害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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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晰的声音
利益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但公平正义才是最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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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腔
政府在做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兼顾利益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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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山远黛
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底线,政府不能轻易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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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瞳
征地拆迁,政府应该更加注重公平,保障民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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