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审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6)京0108民字08861号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宇涵,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马翔,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孙一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金强,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张元,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北京成家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象山北新村5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 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赵玉峰,北京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被告北京成嘉和商贸有限公司成嘉和公司(以下简称成嘉和公司)因不公平竞争纠纷案件,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伊利公司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陈雨涵、马翔,被告蒙牛公司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金强、张元,被告成佳及公司委托的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出席法庭并参加在诉讼中。目前该案已结案。
被告蒙牛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产品不具有知名度和独特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二是双方包装装潢不构成相似;第三,双方产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第四,我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存在侵犯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第五,被告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自己的瓶子和设计。原告的包装装潢不明,我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其不相似,消费者可以区分。原告的产品名称为通用名称,知名度不高,不能为原告独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当事人情况
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都是我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蒙牛”、“伊利”商标在我国乳制品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蒙牛的“未来星”系列产品和伊利的“QQ星”系列产品分别是两家公司旗下的独立儿童奶品牌。
二、双方当事人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名称
(一)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名称
伊利公司提供了其与国安DDB(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合同及该公司的创作证明,证明其于2011年委托该公司创作了QQ星营养果汁饮料的外包装,并最终使用了卡通形象。小熊维尼儿童酸牛奶创意及相关包装装潢设计已完成。上述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完全归伊利公司所有。 2012年1月,伊利公司推出“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分为香蕉味和草莓味。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于2012年1月首次印刷,此后伊利公司一直使用上述产品的包装装潢。该产品包装装潢的最大特点是,它是国内首款以迪士尼卡通形象为主题的3D酸奶饮料包装。设计要点是:
1、单品:采用HDPE材料制成,单瓶形状为3D卡通小熊维尼形象的饮料瓶,净含量200ml。上瓶口直径与瓶体尺寸接近。瓶体中上部呈球体,两侧各有耳状突起。瓶体下部近似长方体。上部各边缘有明显的倒角,其平坦部分呈拱形。形状。饮料瓶上覆盖有塑料包装膜,将瓶体紧紧包裹,融为一体。用塑料包装膜包裹后,瓶子的球形上部呈现出小熊维尼的头部,戴着一顶上宽下窄的竖条纹医生帽。帽子上有三个竖条。根据香蕉和草莓的口味,医生帽有单黄色或红色可供选择。瓶子正面,小熊维尼圆头、立体小耳朵、短颈、方体;主色为红、黄、白、蓝,以黄色或红色为主;瓶子中部写有“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字样,采用蓝色字体; “QQ星”字样为圆角字体,中间有三个飞溅的奶滴,后面是飞溅流动的牛奶背景;瓶子的下部是香蕉或草莓的图形,右下端标有口味。瓶子背面,上部为小熊维尼头像黄色,中部为“伊利”商标及产品简介,下部标有“清真”字样小熊维尼不同动作的小照片。
2、单组产品:4瓶产品并排塑封为一组。同组的四只小熊维尼,根据笑的程度不同,卡通表情也不同。瓶子的正面有四张小熊维尼的脸,全部朝外。中间可见“QQ星营养果汁饮料”字样,背面印有“伊利”商标。为了达到上述小熊维尼脸朝外、立体耳朵的效果,伊利公司使用了矫直机,使得每套产品上架时,小熊维尼的脸都展示在正面,普通用户不会看到它。到瓶子的背面。
3、礼盒外盒设计:一盒四组产品,每盒16盒。包装盒的设计风格与产品包装一致,均带有小熊维尼图案。所用的颜色主要有红、黄、白、蓝,根据不同的口味以黄色或红色为主色。外包装每盒中间均放置“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字样,采用蓝色字体。 “QQ星”三个大字是圆形字体,上面有三个飞溅的奶滴;口味标注在右下角。盒子正面右上方标有“伊利”商标,并根据口味设有香蕉或草莓形状的透明窗口。消费者可以通过透明窗口看到盒子中的单个产品。
伊利公司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认为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3D卡通小熊维尼形象饮料瓶设计新颖。
(二)蒙牛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名称
2015年4月,蒙牛推出“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包装装潢设计的要点是:
1、单品:采用HDPE材质,单瓶形状为3D卡通小熊维尼形象的饮料瓶,净含量180ml。上瓶口直径与瓶体尺寸接近;瓶体的中上部呈球体状,两侧有耳状突起。瓶身下部近似长方体,上部各棱有明显倒角,平坦部分呈拱形。饮料瓶上覆盖有塑料包装膜,将瓶体紧紧包裹,融为一体。贴上塑料包装膜后,瓶子的球形顶部就是海绵宝宝或Hellokitty的头部。头上戴着一顶竖条纹的医生帽,上宽下窄。医生帽子上的三个竖条组成一组。医生帽以香蕉和草莓为主,有不同口味,有单一的黄色和红色口味。瓶子正面是海绵宝宝或hellokitty,有圆头、立体小耳朵、短脖子、方体;颜色以红、黄、白、蓝为主,以黄色或红色为主; “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字样置于瓶子中部,采用蓝色字体,并标有“苗苗”小商标; “未来之星”三个大字为圆形字体,上面有两滴飞溅的奶滴,随之飞溅、流淌。牛奶背景;下面是香蕉或草莓的图案,右下角标有口味。瓶子背面,海绵宝宝或Hellokitty的头像背面为黄色或红色,中间显示“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字样,并标注蒙牛公司商标及营养成分、成分等。侧面。
2、单组产品:4瓶产品并排塑封为一组。同组的四位海绵宝宝根据笑的程度不同,卡通表情也不同。 Hello Kitty 的卡通表情都是一样的。瓶子正面的海绵宝宝或hellokitty的四个面都朝外。正面和背面都没有“蒙牛”商标,只有“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饮料”字样和一个小小的“苗苗”商标。瓶子右侧标有“蒙牛”商标,但仅在四个瓶子中最右边的瓶子右侧可见。另外三瓶商标因放置原因被屏蔽。蒙牛还利用矫直机实现了将海绵宝宝或Hello Kitty放在瓶子正面,脸朝外,耳朵立体的效果。一般用户在货架上销售时不会看到瓶子的背面。
3、礼盒外盒设计:一盒四组产品,一盒16盒。包装盒设计风格与产品包装一致,有海绵宝宝或hellokitty图案;主要颜色有红、黄、白、蓝,根据香蕉的风味与草莓的不同,分别以黄色或红色为主。产品名称为“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置于外包装每个盒子的中间,采用蓝色字体; “未来之星”三字字体采用圆角字体,并有三个飞溅的奶滴;口味标注在右下角。盒子正面右上方标有“蒙牛”商标,并根据口味设置五角星形透明窗口。消费者可以通过透明窗口看到盒内的单个产品。
(三)原告购买公证书
(2015)京东方内战证书第16099号和(2016)京东方内战证书第01795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10月13日、2016年1月27日,伊利公司的公证人和代理人在超市。发民庄店购买了伊利公司生产的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和蒙牛公司生产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收到发票分别为235元和186元。 (2016)浙航政民字第711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1月21日,伊利公司公证人和代理人在杭州联合百超市购买了伊利公司、蒙牛公司生产的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生产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取得发票198.8元。 (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5467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3月14日,公证人和伊利公司代理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万达广场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伊利公司生产的QQ星营养果汁。蒙牛公司生产的酸奶饮料和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收到发票165元。伊利以此证明蒙牛的不正当竞争仍在继续,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2016)国安局第2956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9月14日,公证员及伊利公司代理人来到呼和浩特家乐福大学西街店购买了娃哈哈AD钙奶和蒙牛妙妙草莓味。QQ星果汁酸奶香蕉味、QQ星果汁酸奶、蒙牛妙妙香蕉味等产品,公证员盖章并拍照,伊利公司支付费用93.8元。伊利公司据此证明涉案包装装潢并非通用设计,具有独特性、显着性。
经伊利公司公证的蒙牛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生产企业为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蒙牛乳业泰安有限公司、蒙牛公司等。相关产品相同。伊利公司认为,相关包装装潢由蒙牛公司确定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
3.关于知名产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潢
(一)伊利公司证据
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产品在2012年上海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食品饮料展览会上举办的第八届食品趋势报道与创新大赛中入选第八届食品趋势报告与创新大赛创新产品。伊利在我国各大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投入巨额广告费,宣传涉案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
2016年4月,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颁发证书:伊利公司生产的“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产品自2012年上市以来畅销全国,以其优良的品质和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的青睐。该产品2014年、2015年销量、销售额分别为:190086吨、150904万元、201503吨、144836万元,位居同行业第二位。伊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酸奶饮料领域排名第一的产品是双歪歪品牌,但其包装与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明显不同。
伊利公司提供专项审核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市场份额分析报告、《爸爸去哪儿》栏目广告合同、发票、股权检测报告、(2016)京东方内民证第13104号、(2016)2016京东方内民第13105号证书、广告合同及宣传资料、部分广告视频、音频等证据证明,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具有极高的销量和知名度,原告开展了各种活动宣传该产品。大量的广告投放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销售区域广泛,辐射全国各主要省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占有率。
(2)蒙牛公司的证据
蒙牛公司提供美国设计规范No.US29/096671及其译文、韩国设计规范No.30-1999-0010837及其译文、韩国设计规范No.KR30-2009-0019373及其译文、中文设计规格编号01311279.1。中国第02302948号。伊利公司不认可。经本院调查,蒙牛公司提供的非标签品牌儿童饮料的设计、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包装、装潢存在明显差异。
蒙牛公司提供了伊利公司QQ星系列产品外观图片节选以及原告与被告部分产品外观对比图片。其声称,伊利公司对QQ星产品的推广涵盖了多种产品,且涉案产品的推广范围有限,且涉案产品知名度不高,且包装装潢设计在食品和饮料中的表达范围。饮料领域有限。伊利公司对此并不认可。
4、是否会造成混乱
(一)伊利提供的可能导致混淆的证据
伊利公司提供了北京零点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的一份儿童饮料认知度调查报告。报告显示:1、76.9%的受访者认为“草莓味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和“草莓味未来星营养饮料”果汁和酸奶饮料”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关系。 2、“相似的色彩组合、卡通人物、水果图案”成为受访者认为与这两种草莓味饮料相关的最重要因素。样本中,有335人认为两种饮料之间存在关联性,当被问及“您认为与两种饮料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时,78.6%的受访者选择了“颜色”。相似,都有卡通人物,都有水果图案。”73.8%的受访者选择“瓶子的形状和外观”,58.9%的受访者选择“瓶子的大小”,56.5%的受访者选择“瓶子的尺寸”。受访者选择受访者选择“QQ星和未来星都有‘明星’一词”,0.9%的受访者选择“其他”。 3、91.1%的受访者认为“草莓味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与“草莓味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外包装相似,认为不相似的受访者比例类似的是8.9%。 4、73.6%的受访者认为“香蕉味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与“香蕉味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存在一定关系。 5、“相似的色彩组合、卡通人物、水果图案”成为受访者认为与两款香蕉味饮料有关的主要因素。在436 个样本中,有321 人认为这两种饮料之间存在关联。当这些受访者被问及“您认为与两种饮料之间的关系相关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时,84.2%的受访者选择“颜色相似、都有卡通人物、都有水果图案”。 78.6%的受访者选择“瓶子的形状和外观”,65.9%的受访者选择“瓶子的大小”,57.6%的受访者选择“QQ星和未来星”都有这个词“明星””,0.6%的受访者选择“其他”。 6. 92.7%受访者认为“香蕉味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与“香蕉味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外包装相似,7.3%受访者认为不相似相似的。总体结论:根据伊利QQ星与蒙牛未来星不同口味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合并,75.2%的受访者认为“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与“未来星营养果汁”存在一定差异。 “果汁酸奶饮料”“相似的色彩组合、卡通人物、水果图案”成为受访者认为相互关联的主要因素; 91.9%的受访者认为两者的外包装相似。伊利公司对调查人员的问卷调查过程进行了公证。
伊利公司提供了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伊利公司投诉河北青县凤城乳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答复。内容为伊利公司投诉河北青县凤城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冠军优跑”产品“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小熊维尼图形外包装及装潢是相似的。经该局调查和投诉,该局于2014年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以罚款。 3600元。伊利公司声称,本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海绵宝宝形象的外包装装潢与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包装装潢相似,案件与本案类似。
伊利还提供了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和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在全国商场超市展示的产品照片,辩称涉案产品并非单瓶销售,而是成组销售。和盒子;在商场、超市等场所实际销售时,两者通常紧密地陈列在一起销售。由于产品价值较低,相关公众的关注度会降低,更容易导致混乱和误解。公证书和照片显示,在不少商场、超市,两种产品成组摆放,且往往相邻摆放,零售价相差不大。
(二)蒙牛提供的不会导致混淆的证据
蒙牛公司提供《消费者对儿童奶制品品牌认知度调查报告》,向消费者逐步展示伊利QQ星、蒙牛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各阶段的研究结果如下: 1. 当没有任何包装或标志的空瓶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时,97.0%的消费者不知道该产品是哪个商家品牌。在说出产品品牌或产品名称的3%的消费者中,2.5%的人判断为伊利品牌或伊利QQ明星产品,0.5%的人判断为未来明星产品。 2. 当消费者看到覆盖了商标信息但没有瓶身的瓶贴时,91.0%的消费者无法确定该瓶贴属于哪个商家品牌,5.0%的消费者能够分辨出产品的品牌或产品名称属于它。4%被评为伊利品牌或伊利QQ明星产品,0.5%被评为蒙牛未来明星产品,0.5%被评为未来明星产品。 3. 当消费者看到一瓶覆盖了商标信息的完整瓶子时,85.0%的消费者无法确定该产品是哪个商家品牌。在9.0%说出该产品品牌或产品名称的消费者中,8.5%的人认为是。伊利品牌或伊利QQ明星产品,有0.5%被评为未来明星产品。 4、当向消费者呈现一整瓶不隐瞒任何信息的产品时,76.0%的消费者能够说出该产品的具体商家品牌或产品名称,且均为伊利品牌和伊利QQ明星产品。 5、在没有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同时向消费者展示伊利QQ星瓶子和蒙牛未来星瓶子时,73.5%的消费者能够判断样品A4是伊利品牌和伊利QQ星产品,26.5%的消费者选择不能告诉/不能告诉/不知道; 72.5%的消费者可以判断样品B4是蒙牛品牌和蒙牛未来之星产品,27.5%的消费者选择看不出/看不出/不知道。
5. 恶意附件的证据
(一)伊利公司恶意依附蒙牛公司的证据
1、伊利公司提供百度百科对Hello Kitty和海绵宝宝的介绍,声称Hello Kitty有明显的大耳朵,而海绵宝宝原本没有耳朵。但蒙牛公司模仿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了“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包装时,Hello Kitty的大耳朵变成了小耳朵,变成了海绵宝宝的耳朵。
2、伊利公司提供的《含乳饮料国家标准》,声称该含发酵乳饮料的名称可以是酸奶饮料、酸奶饮料、酸奶饮料、酸奶饮料。蒙牛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名称来合理回避原告在先的诉讼请求。的产品,却选择了与伊利产品相同的名称,主观恶意明显。
3、伊利公司提供了与上海培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护协议、沟通函及矫直机说明书,并主张每套产品中四个瓶子的卡通形象朝外,耳朵应该是三维的。伊利公司与其供应商开发了一款矫直机,并签署了保护协议,要求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将方瓶矫直机出售给除伊利公司液态奶事业部管理的伊利集团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任何客户。为了获得与伊利公司类似的包装效果,蒙牛公司违背伊利公司的意愿,向伊利公司的供应商采购矫直机,违反了经营主体应遵守的商业道德。
4、伊利公司提供律师函,称其律师已于2015年10月向蒙牛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公司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相同或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蒙牛公司尊重伊利的在先权利,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宣传中使用与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类似的瓶子、瓶贴、外包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蒙牛在信中回应称,为增强消费者认知度,在产品包装正面中央显着位置标注“未来星”商标,增强了消费者对“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认知度,有效避免了混乱。可能性;产品外包装无仿制配色;蒙牛公司瓶型外观设计专利已获授权,关于产品外包装属于伊利公司产品瓶型专利保护范围的说法值得商榷;伊利公司需提供“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字样专有使用权的所有权证明。 7月10日,蒙牛公司收到伊利公司通知函,秉承顾全大局的态度,已将“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包装改造纳入下一步工作计划。伊利公司还提供了(2016)第854号公证书,称蒙牛公司已收到律师函,拟进行变更。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其曾提供过产品包装、装潢的修改图纸,但至今未采取相应改变包装的措施,而是继续销售,明显具有恶意。
5、伊利公司提供(2016)第853号公证书,对蒙牛公司官网其他儿童乳饮料的推广进行公证,主张蒙牛公司在其他儿童乳饮料的推广中突出使用。 “苗苗”商标有明显区分,但在未来之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包装装潢中故意弱化“蒙牛”、“苗苗”商标,意图误导消费者,是恶意的。
(二)蒙牛非恶意附着的证据
1、注册商标检索及商标证书第4688752号,注册商标检索第8902159号,商标检索及商标证书第13107020号,证明蒙牛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未来之星”,核定产品包括29类牛奶、牛奶饮料及奶制品、掼奶油、可可奶(以牛奶为基础)、奶粉、奶酪、奶昔、奶油(乳制品)、凝乳等。
2、第201530178323.5号、第201530185129号外观设计专利。伊利公司认为,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是蒙牛公司2015年才申请的,晚于其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时间,并提供证据证明:证明,2016年9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伊利公司宣告蒙牛公司申请号或专利号为201530178323.5的瓶子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3、Hello Kitty、海绵宝宝卡通形象授权书,证明蒙牛拥有Hello Kitty、海绵宝宝卡通形象的合法授权。
4、蒙牛提供未来之星儿童奶制品媒体投资及广告合同、未来之星儿童奶制品获奖统计、海报促销及营销活动、品牌蓝皮书摘录、乳业协会认证、广告合同、审核报道、检索报告、裁定文件等证据,旨在证明蒙牛品牌长期占据国内乳制品常用品牌、预购品牌、理想品牌第一名;未来星儿童奶拥有巨大的知名度,未来星系列产品在行业中名列前茅,“未来星”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未来之星系列产品品类繁多,包装装潢各异,但都使用同一个版本的“未来之星”字样。因此,蒙牛没有理由执着于伊利的善意。伊利认为,虽然未来星商标知名度较高,但蒙牛2015年才推出营养果汁酸奶饮料,未来星商标在这款新品上的知名度并不高。本案商标的识别功能弱于包装装潢。
六、其他情况
为了证明其诉讼费用,伊利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律师费、咨询费发票、机票、住宿票等数十份票据,但未提供律师委托合同或咨询合同。
上述事实包括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视音频、创意设计说明书、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稿、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评估报告、证书、审核报告、销售合同、检测报告、分析报告、公证书、协会认证书、鉴定调查报告、批文及图片、涉案产品实物、涉案产品实际销售展示照片、百度百科打印件、含乳饮料国家标准、矫直机相关沟通函及说明书、律师函及回复函、发票、费用单等,以及蒙牛公司提供的设计说明及译文、其他品牌儿童饮品外观图、部分产品外观对比图、注册商标查询及证明、卡通人物授权书、广告合同、奖项统计、海报及营销活动、品牌蓝皮书、市场调研报告,以及法庭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文件证据。
本院认为:
1、竞争关系的认定
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均从事乳制品经营,是我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尤其是近年来,两家公司相继进军儿童牛奶领域,并各自推出了“QQ星”和“未来星”两个专门针对儿童开发的独立牛奶品牌,在该领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在产品品类、用户群体、盈利模式、细分市场等方面存在重叠,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涉案伊利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伊利声称,其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蒙牛并不认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产品,以这种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保护的前提是该商品本身构成驰名商品,且相关名称、包装、装潢对该商品具有唯一性。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具有一定市场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判断知名产品需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区域、销售时间、销售量、受众群体等因素。从本案证据来看,伊利公司在全国各大媒体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宣传2012年初推出的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销量和销量巨大。在酸奶饮料中位居全国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和熟悉。可见,在2015年蒙牛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推出之前,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就已经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份额,被消费者所熟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类。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三、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相似、混淆的认定
判断商品包装装潢的相似性,可以从包装装潢本身入手,确定包装装潢的主要方面。
部分和整体形象进行比较而得出结论,也可从消费者主观方面入手,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识能力来判断是否会被他们感知为相似并导致混淆。下面,本院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主要部分及整体形象的相似判断
本院认为,如包装、装潢中最显著、最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主要部分没有明显差别或整体印象相近,则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某些次要部分的不同并不影响近似的认定。实践中,有时商家会在保证包装、装潢整体感觉近似的前提下,对包装、装潢中的某些组成元素如动画形象、文字、装饰图案等进行等同、类似替换,替换元素与原始元素之间如单独判断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因为属于同类元素,并放置在特定的背景下,仍会让人产生整体风格相似的感觉。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对包装、装潢相似性的认定。就本案而言,蒙牛公司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在以下方面存在整体风格的相似性、联系性,容易让消费者产生二者属于系列产品的即视感:
1、单个产品方面,二者都采用HDPE材质的瓶身,单瓶产品形状为一个3D经典卡通形象的饮料瓶,净含量均为200ml左右,形状、大小差异不大。上部瓶口直径接近瓶身尺寸,瓶身的中上部类似圆球状,在相对的两侧设有小耳朵形的突出,瓶身下部类似长方体,上部各棱边具有明显倒角,其平面部分呈拱门形。饮料瓶外敷塑料包装膜,紧密包裹瓶身,合为一体。裹上塑料包装膜后,瓶子上部圆球状的部分显示为经典动画形象维尼熊、海绵宝宝或hellokitty的头部,头上均戴着竖纹、上宽下窄的博士帽,博士帽均是三道竖杠为一组,并根据香蕉、草莓的口味不同,分为单一黄色或红色,存在颜色深浅的差异。瓶子正面,卡通形象都有着圆形脑袋、立体小耳朵、短脖子、方形身体;在色调上均主要使用红黄白蓝四种颜色,黄色或红色为主;产品名称中均包括“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摆放在瓶身中部,均使用蓝色字体;“未来星”或“QQ星”三字字体均采用圆润的字体,均有溅出的奶滴形状,后面均是溅出、流淌的牛奶背景,下面是草莓或香蕉的图案;瓶子右下端均标注口味。需要特别指出的两点是:(1)蒙牛公司的蒙牛、妙妙商标或被放在不易被消费者注意到的瓶侧或非常小,消费者如不仔细看会留意不到,而感觉二者属于同一厂家的系列产品。(2)作为经典卡通人物,海绵宝宝本来没有耳朵,hellokitty本来是大耳朵,蒙牛公司的包装中却变成了维尼熊一样的小耳朵。因此就单瓶产品而言,二者整体观感相似。
2、单组产品方面,二者都是每组4瓶产品并列塑封,正面都是四个并排的卡通人物形象正脸,其中,维尼熊、海绵宝宝的表情根据笑的程度均存在一定变化。两公司都使用了理正机,以达到每组产品在货架上摆放时,经典卡通形象的正脸朝外、耳朵立体的摆放效果。在货架上售卖时,一般用户不会看到瓶子的背面。因此从每组产品的正面观看,二者整体观感相似。
3、整箱礼品盒外箱设计方面,二者都是四组产品为一箱,一箱16盒,箱子大小尺寸非常接近。包装箱设计风格均与产品包装一致,都有经典卡通人物的图案。在色调上主要使用红黄白蓝四种颜色,区分香蕉味和草莓味的不同分别以黄色或红色为主。“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字样摆放在每箱外包装的中部,均使用蓝色字体。“未来星”或“QQ星”三字字体采用圆润的字体,并均有溅出的奶滴形状及溅出或流淌的牛奶背景。箱体正面右下端均标注香蕉味或草莓味的口味。箱体正面右上方标注商标,在相同位置都有一个大小近似、花型差异的透明窗,消费者均能从透明窗中看到箱内单个产品。因此在整箱售卖时,二者整体观感相似。
(二)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分析
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在考虑混淆可能性时,应考虑包装、装潢本身的标识作用、商品近似程度及被误认的可能性、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商品销售渠道、实际混淆证据、原告使用时间等因素。一般而言,即使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上有所不同,但从消费者角度观察,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的,也应认定为近似。本院认为,蒙牛公司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具体理由如下:
1、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实际发挥了比商标更强的识别作用。前面提到,蒙牛公司对“未来星”、“妙妙”、“蒙牛”商标的标注方式,使得消费者在施以特别注意的情况下才能留意到。在本案中,商标被蒙牛公司刻意淡化了,特有的包装、装潢实际发挥了比商标更强的识别作用。当用户看到蒙牛公司与伊利公司涉案产品整体相似的包装、装潢时,基于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推出早于蒙牛公司、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系列产品常用设计元素等的考虑,部分消费者会产生蒙牛公司涉案产品与伊利公司的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属于系列产品的误认,具有一定的混淆可能性。
2、少年儿童作为目标消费群体的特殊考量。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推出的儿童果汁酸奶饮品,针对的目标消费群体均是少年儿童。考察蒙牛公司对“未来星”品类下其他商品中 “妙妙”商标的标注情况、在涉案商品宣传中突出对“栩栩如生的3D造型”的策略,可见蒙牛公司对“儿童果汁酸奶饮品”这一产品的宣传推广、包装设计,有故意弱化商标、刻意突出产品独特造型和包装装潢的用意,以此来争夺目标消费群体——少年儿童的注意力。就少年儿童而言,他们大多不太关心牛奶的品牌,而更愿意根据产品的炫酷造型和独特包装来选购商品,不少人会选择有特色包装、装潢的饮料。蒙牛公司在推出同种新产品时,针对少年儿童选购饮料产品时更注重包装、装潢颜值的行为特征,使用与伊利公司同种产品整体近似的包装、装潢,通过相似的设计展开竞争,来赢得相关消费者的注意。而少年儿童的注意力、分辨能力相对更低,对酸奶饮品的品牌选择给予的注意力更少,更容易因产品的整体相似感而产生二者属于同一厂家系列产品的错误认识。
3、实际销售场景的考虑。涉案产品一般是在卖场、超市等场所进行批发、零售,且销售时涉案产品是按组或盒销售,不单瓶售卖。伊利公司的公证书、照片显示,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的涉案产品通常是在陈列区域并排或相邻摆放,且具有整体相似性的瓶体正面朝外摆放,背面、侧面的相关商标标记并不醒目。由于酸奶饮品的价值不高,家长或孩子对品牌、商标施以的注意力也不高。由于涉案产品是针对少年儿童设计的,在商场销售时一般放在较低或与儿童目光平行的货架上,少年儿童在单独选购时,基于颜色和造型相同的瓶盖、3D瓶型、相似的经典卡通人物和色彩组合,很容易因平行或向下的视线,将二者识别为同一厂家推出的系列产品,从而导致混淆。
四、蒙牛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
蒙牛公司辩称,“蒙牛”、“未来星”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该公司连续占据牛奶市场的龙头地位,不需要攀附他人包装、装潢,不存在主观恶意。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属于液态奶中利润较高、专门针对儿童的果汁乳饮料。早在2012年,伊利公司就推出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营养果汁酸奶饮品,而蒙牛公司2015年才推出该种产品。伊利公司该款产品经过此前的大力宣传推广,已成为知名度很高、包装装潢显著独特、获得巨大成功的儿童乳饮料,相关包装、装潢已深入人心,而蒙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之前其在儿童果汁含乳饮料方面曾取得过骄人成绩。综合考虑蒙牛公司涉案产品在单瓶、单组、礼品盒的瓶盖、3D立体瓶型、布局、色彩及组合等诸多方面与伊利公司该款产品的相似之处,本院认为很难用巧合、表达方式有限等理由来解释蒙牛公司的主观方方面。考虑到蒙牛公司与伊利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的激烈竞争关系,蒙牛公司对伊利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这一明星产品的包装、装潢应该非常熟悉,不存在“不知道”而发生包装、装潢相似“巧合”的可能性,而乳品包装、装潢方案的设计仍是有较大表达空间存在的。另外,蒙牛公司还采取了在包装、装潢中弱化“蒙牛”、“妙妙”商标、购买理正机、收到警告函后同意修改产品包装、装潢但未实际整改等行为,相关情况综合分析,可见其具有攀附恶意。
五、法律责任的承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 150 000元;
五、驳回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
人民陪审员 王 鲁
二Ο一六年 十二月 二十日
用户评论
◆乱世梦红颜
看了伊利“QQ星”和蒙牛“未来星”的对比,感觉伊利这款更符合孩子的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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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不爱了
蒙牛“未来星”的包装设计挺新颖,但口感上我还是更喜欢伊利“QQ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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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帅但不是蟋蟀
判决结果出来了,伊利“QQ星”胜出,看来消费者的选择还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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軨倾词
伊利“QQ星”和蒙牛“未来星”各有千秋,判决结果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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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婉笙歌
这个判决让我对伊利“QQ星”有了新的认识,感觉品牌实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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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心疯i
蒙牛“未来星”口感有点失望,没想到会输给伊利“QQ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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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荒凉
伊利“QQ星”和蒙牛“未来星”都是好产品,只是个人喜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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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ミ飞舞
判决结果公布,伊利“QQ星”胜出,但我还是觉得蒙牛“未来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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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怕疼别碰我伤口
伊利“QQ星”和蒙牛“未来星”的对比,让我对国产乳制品更有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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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咖
这个判决太公正了,伊利“QQ星”确实在口感和营养上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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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孤独喂饱
蒙牛“未来星”虽然输了,但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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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過藍天
伊利“QQ星”和蒙牛“未来星”的较量,让我对两款产品都产生了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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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抹丶悲伤
判决结果出来了,伊利“QQ星”赢了,但我觉得蒙牛“未来星”也有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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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巷青灯
伊利“QQ星”和蒙牛“未来星”的对比,让我对两款产品有了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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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下独酌
判决结果虽然出来了,但我还是觉得两款产品都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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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怅惘。
伊利“QQ星”和蒙牛“未来星”的较量,让我对国产乳制品的品质有了更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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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爱豆是怪比i
这个判决让我对伊利“QQ星”刮目相看,感觉品牌实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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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颜幽梦
蒙牛“未来星”虽然输了,但我觉得它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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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是老师的私生子
伊利“QQ星”和蒙牛“未来星”的对比,让我对两款产品的未来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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