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开始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关系到项目工期的计算、逾期责任的追究、项目资金的支付等。一般来说,以开工通知中注明的开工时间为准。还有其他规定:
(一)开工通知书注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以承包商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发出启动通知后未满足启动日期的,以符合条件的时间为启动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开工日期的,以开工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实际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经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实际进场时间可能早于开工通知规定的时间。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将视为“不具备开工条件”,待符合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其他证明开工日期的证据
如果没有开工指令,无法确定实际进场时间,则不能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而必须根据其他间接信息确定。可用于确定开始日期的文件包括:
施工许可证
监事签署的文件
主要材料供应订单
机械交班记录表
信件往来
会议纪要
监督日志
施工报告
备忘录
竣工报告
承包商认为自己
其他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间接信息确定开工日期,仍需根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来确定。
(四)推迟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因承包商原因尚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时间顺延至具备开工条件之日;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时间的,工期不顺延。
所谓确定“开工条件”,是指完成设计图纸、地质勘察、场地平整、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等必要的准备工作。开工通知已下发,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但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将顺延至许可证载明的日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不受此限制。
2、延期施工的有效性和无效性
延长工期的法律依据是承包商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组织施工。
无法施工的原因有很多,可以是承包商造成的,也可以是客观原因,也可以是行政干预造成的,但一般不包括承包商自身原因。无论是什么原因,必须足以阻止施工继续进行,承包商才能延长工期。
双方约定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的,视为不延长工期,按照协议处理;除非雇主后来批准该申请或承包商提出合理的抗辩。
以下是可能推迟施工进度的几种情况:
1. 承包商拖欠进度款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要求延期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承包人能够证明承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足以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承包人可以延长工期。承包人所欠工程款数额不大,不影响承包人继续组织施工,且承包人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延长工期。
因发包人迟付工程进度款而被认定承包人有权延长工期的,延长期限自承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承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止。付款已全额支付。
2. 因工程量增加而延期
建设单位增加工程量,致使建设单位逾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工期。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承包商可以要求延期。至于延期工期的计算,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固定工期进行延期。
3、因未及时检查隐藏项目而导致延误。
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承包人进行检查。承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推迟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因停工、延误工期等造成的损失。
4. 因建筑材料问题而延期
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推迟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延误工期等损失。
5、因天气、停水停电、公众遮挡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延误。
承包商在协商工期时应预见正常天气变化对施工的影响,一般不应以此为理由推迟工期。出现群众阻碍且非承包人以外原因造成阻碍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推迟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停水、停电一般是承包商可预见、可控的,不得延期。
6、设备、材料、人工价格变动不延期
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并不是项目延误的原因。但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款在合同范围内增加,承包人拒绝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以以承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为由延长工期。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数额不大,不影响承包人继续组织施工的,承包人不得相应推迟、停工。
价格变动超出合同可预见范围的,由发包双方另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合同可以终止。
7、因竣工质量鉴定延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经鉴定为合格的,鉴定期限为工期的顺延。
8. 因疫情防控措施延期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签订合同的,不得以常态化疫情防控为由推迟工期。除非防控措施发生变化超出合同双方预期,确实影响施工,工期可以顺延。
3、关于竣工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关系到结算付款时间的确定、工程质量的确定以及向行政机构申请预售许可证或投入生产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承包商的报酬或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极为关键。竣工日期的确定一般采用以下形式:
(一)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这里的“竣工验收日期”是指承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勘察单位最后一方在《工程验收联系单》上签字的时间为竣工验收日期。
(2)竣工日期以承包商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
承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检测报告;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
5、有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承包人未具备上述资料,影响验收的,不能视为承包人逾期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的确定,仍必须以质量合格为依据。发包人逾期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的,竣工日期以整改或返工达到质量要求后减去发包人逾期验收时间为准。
(三)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一种违法行为,承包人也应该意识到这一点,但发包人仍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应当其行为视为承认建设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质量缺陷和风险。这也表明承包商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占有转移之日被视为完成。日期,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满足。此后,发包人不得以竣工验收未通过为由拒绝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仍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仅对合理期限内的工程结构和基础工程质量负责,其他质量不承担责任。出现问题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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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原《解释二》第五条)【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开工日期为承包商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符合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的,以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经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承包人、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中载明的时间为准综合考虑备案表,根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确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原《解释》第十四条)【竣工日期】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建设工程移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原《解释二》第6条)【工期的延长】双方约定工期的延长应由承包商或监理人等的签证确认。尽管承包商尚未获得确认延长工期的,能够证明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承包人向承包人或者监理人内部申请延长工期且延长理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的,视为未延长工期,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同意的除外在约定期限后延长施工期限或者承包商提出合理抗辩的。
第十一条(原《解释一》第十五条)【鉴定延期】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经鉴定工程质量合格的,鉴定期限为延长建设工期。
第十四条(原《解释》第十三条)【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然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符合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
湖北省铜山县欧洛文公司与铜山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12民中166号
——施工日期不得早于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日期
法院意见:关于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涉案建设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案件《通山县建设工程施工文件验收认可书》记录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但职能部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12月19日,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启动日期不能早于2013年12月。 2013年12月19日,故确定2013年12月19日为原告工期计算的起始日。
吴福祥与江西富盈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赣民总决赛第882号
—— 以《开工令》 作为开始日期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项目的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认为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8日(以开工令为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主要因素。因此,无论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工日期均应以开工令记载的内容为准。虽然吴福祥在2013年12月1日出具了《工期确认单》,但确认工期从2013年12月11日开始。然而,2014年3月1日,项目监理机构新大地公司向中南公司出具了《工程开工令》,明确“项目开工令确定本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1日”。中南公司在确认书上盖章。一审判决中《工程开工令》和《开工报告》所述的实际启动时间为2014年3月1日,正确并得到确认。
成都建工六公司、四川春花乐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川闽总决赛第1091号
—— 《开工令》 日期优于实际施工日期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成都六建公司在《开工令》下达前已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和大规模土方开挖工作,但春花乐园公司向成都六建公司发出通知书2014年4月4日第《开工令》号,明确开工时间为2014年4月4日,表明双方均认为成都六建之前的施工活动并非实际开工,而只是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开始。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立案时间为2014年4月4日。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 (2019)最高法院民诉第3651号
—— 与《监理例会记录》 会议日期
法院认为,广西五建公司、柳州旺泰公司2010年3月5日至同年9月3日期间召开的会议纪要、监督记录表以及其他定期监督会议、工作会议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实际履职情况。该项目。开工时间从记录中可以看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7#楼已完成主体五层建筑,8#、9#、10#楼将与7号楼保持一致” #”。广西第五建筑公司已于2010年开工建设,将于7月31日前开工。一审法院根据2010年3月5日监事会例会记录“今天是该项目第一次预生产会议,定为开工日期”,确定了实际开工日期。 2010年3月5日为该项目的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应当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赣民中318号
—— 由双方签署《竣工验收备案表》 并注明日期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允许其施工的证明。仅表明该建设项目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证书。实践中,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的情况较多。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在此情况下,如果上述施工许可证的签发时间与三份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同,则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而非施工许可证的签发日期作为确定开工的依据。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实际开工日期固然具有明显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优势,应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另外,根据监理施工日志显示,冶金建设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之前已进场施工。因此,经中远集团、冶金建设公司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所述的开工时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一致,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也与《工程联系单》一致。合同。如果开工日期相同,则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开工日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赣州市章贡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赣民总决赛第254号
—— 根据承包商认可的日期进行合理评估和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除上述2009年8月22日的《工程量签证单》及章贡区拆迁办在一审答辩中所作的自白外,第四组补充证据无中阳公司一审提交的补充证据中的第15条第《工程联系单》号(分别发生于2008年8月2日和2008年9月10日)可以进一步证明中阳公司正式出具了开业申请书。开车报告早于2008年10月17日。目前已开始施工。实际开工时间经章贡区拆迁办、中阳公司、章贡区拆迁办委托监理单位于2009年8月22日以事后确认的方式明确为2008年6月,章贡区《工程开工报审表》拆迁办公室在一审答复中进一步明确日期为2008年6月1日。
云南西勘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茂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云民决赛第231号
—— 监理同意开工日期
法院认为:茂和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向西安探矿公司发出进场通知,要求西安探矿公司收到通知后尽快进入现场。茂和公司发出进场通知的目的是要求西安探矿公司尽快进场。进场通知书不等同于开工通知书,进场通知书的下发时间也不是西安勘查公司的实际开工时间。茂禾公司认为,应以《进场通知书》中的2013年10月3日为开始日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随后,西部勘探公司向监理公司开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于2013年12月1日提交了开工报告,监理公司于当天回复“同意开工”。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华西建筑公司在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公司发出了开工申请并报告,监理公司同意开工后才开始施工。因此,监理公司回复“同意开工”的时间应视为实际开工日期。即涉案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正确,西安探矿公司主张的实际开工日期成立,本院证实了这一点。
中国水利水电十一局与陕西西宇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 (2021)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1007号
——以项目试运行为竣工日期
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审查,涉案项目已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试运营。可见,涉案项目于2015年1月26日前已转让占用。二审判决将开庭日期确定为2015年1月26日,确定审理完毕日期和计息日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阳春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 (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申5441号
—— 同意竣工报告的竣工日期,但因未进行消防验收而拒绝验收日期的,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阳宝公司(承包商)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万源公司(承包商)对此时间也予以认可。其次,《工程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且建设工程未经承包人竣工验收即使用的,以建设工程占有权移交日期为准。建设工程应当以竣工日期为准。涉案项目全部房屋钥匙已于2014年8月23日移交给阳宝公司。在阳宝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致万源公司关于先转让8#、9#楼的信函中,阳宝公司承诺“移交后,已移交的房屋你们公司不再负责,由我公司负责”。在此基础上,原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不早于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未损害阳宝公司的合法利益。阳宝公司以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尚未完成为由,否认了原审判决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基础不充分,无法成立。
湖北中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亚霞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鄂民终202号
—— 根据发牌仪式日期确定竣工日期
法院认为:湖北中景公司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等证据,浙江亚霞公司提供了在中景太极湖国际酒店官网查询到的“中景太极湖国际酒店开业及中国太极湖”信息。对于涉及的改造工程。医疗保健国际论坛永久地址授牌仪式于2012年10月12日举行”等证据。对比双方提交的证据,虽然湖北中精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提供的合同号为《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加盖浙江亚夏公司华中分公司武当山太极湖国际酒店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湖北中景公司酒店验收组于11月在表格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2013年11月22日签署的意见书并未包含涉案项目的验收内容,甚至还列出了2013年11月22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如有问题请向浙江亚下公司华中分公司询问。湖北中精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出具了工程联系单,表明涉案1#楼装修工程至少于2013年3月28日已验收完毕。因此,湖北中精公司上诉的理由是:涉案工程于2013年11月22日通过验收,该日期应为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相反,根据浙江亚霞公司在中京太极湖国际酒店官网提供的涉案装修工程信息,“中京太极湖国际酒店开业暨中国太极永久地址授予仪式”湖健康国际论坛于2012年10月12日举行。”从《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010-30000提供的信息及湖北中净公司签署的意见来看,涉案项目已投入使用。涉及工程范围为“中京国际酒店1号楼大堂及公共区域、1号楼厨房装修工程”。待涉案项目建成后,中京国际酒店才能开业。因此,浙江亚霞公司主张以湖北中景公司2012年10月12日开业日期作为涉案项目竣工日期,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12日为涉案工程竣工日期,并无不当。
临沂金玉山公司与金瀚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鲁民中2471号
——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的,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范围较原设计图纸有所增大,且根据鉴定报告可知,涉案工程实际施工量远超原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施工量。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应视为工期延误。标准。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金玉山公司(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已知晓工程量增加,但工程量增加后双方并未重新协商工期,故金玉山公司主张工程量不足工期延误违约金的事实依据。
江苏省江建集团与赛西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纠纷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赣民总决赛第514号
—— 如果承包商未能申请延期,则不得提出任何后续索赔。
法院认为,本案中,江建集团(承包人)与赛西科技公司(承包人)均未确认延长工期,江建集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赛西科技公司提出延长工期的主张。时期。江建集团认为,江建集团提供的项目联系表可以证明该项目已发生变更。不过,这些项目联系表中记载的变更并非主体结构的变更,江建集团也没有因这些变更而主张延长工期。因此,本院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重庆未来家园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渝民初120号
—— 承包人不能证明延期申请已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用户评论
灵魂摆渡人
看了《新建工程解释》第811条,对工程工期延长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感觉这条规定还是挺人性化的,毕竟工程延期有时候真的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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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暮
这条规定太重要了,工程开工和竣工后工期延长的确定,对于项目管理来说太关键了。希望施工单位都能遵守,别总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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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风月
811条这规定,感觉像是给工程延期找了个借口。不过,工期延长确实要有个明确的标准,不然施工方就总是拿这个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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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先森,教魔方
新建工程解释的第811条,感觉有点复杂。开工和竣工后工期延长的确定,咱们这些外行人看着都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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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型不乱一切好办
工程延期总是让人头疼,这条规定如果能严格执行,相信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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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怕挣扎
读完《新建工程解释》第811条,感觉对工程延期有了新的认识。但是,规定太多,执行起来还是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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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未必来
工期延长这个事儿,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得有个明确的界限。希望这条规定能起到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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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心抽搐到严重畸形っ°
工程开工后工期延长,这事儿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新建工程解释》第811条的规定,感觉还是挺有参考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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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颜幽梦
工程延期总是让人心情不好,但《新建工程解释》第811条的规定,多少让人心里有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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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夏初开
对于工程开工和竣工后工期延长的确定,这条规定太有必要了。希望能有助于规范工程延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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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莫晨
工程延期是常态,但《新建工程解释》第811条的规定,让人对工期延长有了更明确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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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想
这条规定感觉对施工单位有点苛刻,但也是为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考虑。希望双方都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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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漫长
新建工程解释的第811条,感觉有点像是在给工程延期找个理由。不过,规定在,大家也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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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安好ぃ
工程工期延长,真是让人头疼的问题。但有了这条规定,感觉事情会好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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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愿
工期延长这个事儿,得有个合理的解释。811条的规定,多少给了我们一些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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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工程开工和竣工后工期延长的确定,这条规定太重要了。希望施工单位都能认真对待,不要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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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菲
读完《新建工程解释》第811条,感觉对工程延期有了新的认识。但执行起来,还得看实际情况。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单身i
工程延期问题,得从源头上解决。《新建工程解释》第811条的规定,希望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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