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0824行初170号
检察机关是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帅,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一级法官,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住广元市利州区水榭花都****** **。因涉嫌玩忽职守,2020年6月15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分局对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实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裁定,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实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成是四川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斌是四川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据苍建刑一号起诉书第122号,指控被告人谭帅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法依照法律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5日,被告人谭帅被朝天区法院认定为张志立、李金城诈骗案负责人。被告人谭帅于2017年3月27日、31日两次审理此案后,同年4月28日,依据朝天区法院【2017】川08**刑事判决书,对张志利判处诈骗罪。 12 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金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谭帅于2017年5月9日将张志利移送广元市青川县看守所,但以李金成异地住院治疗为由,未将其收押执行。 2017年5月10日,李金城委托李1律师向朝天区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被告人谭帅收到申请后,未对李金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尚未决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谭帅才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将李金成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移交给朝天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金城组织进行诊断后,认定李金城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标准。李金成不服诊断意见,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2018年7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复核诊断意见,认为李金成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标准。 2018年8月2日,朝天区法院将李金成移送广元市看守所执行。同年8月15日,李金成被转到川北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金成、何水勇于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实施诈骗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给他人造成损失1104万元,李金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帅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被告人谭帅的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办案机构掌握,但在接受约谈调查前,他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谭帅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论据一、李金成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就患有重病,被取保候审。案件提交法院后,合议庭审查其提供的病历和庭审表现,认为李金成病情严重,不适宜羁押。因此,执行措施没有变化。 2、判决生效后,李金成始终声称自己病重,正在异地住院治疗,因此没有被移送执行。第二天,他的辩护律师向他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由于我要去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篮球训练营,所以我就把任务交给了张法官助理。此后,我多次联系张某,李金成到法院组织诊断。他总是说自己在医院接受治疗。我还请律师和谭姐去绵阳市404医院核实。三、由于本人一贯表现良好,自首,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朝天区法院立案受理张志立、李金成诈骗案,被告人谭帅为本案负责人。案件侦查阶段,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分局以李金成病情严重为由,决定于2016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期间,强制措施均未发生变化。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金成向法院提交了绵阳市第404医院、川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绵阳市第404医院”)和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医院《病情证明书》,声称患有急性重症胰腺炎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后朝天区法院组成以分管副院长罗为庭长、审判员谭帅、人民陪审员朱为组成的合议庭,决定对张志立、李金城分别进行审理。 2017年4月5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在该院一审法庭对李金成单独进行了审理。期间,李金成坐着轮椅进入审判法庭,并有雇来的司机和看护人员陪同。整个过程中他病情严重,每隔半小时服药一次。辩护人李某,四川广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庭出示了2017年1月14日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号及2016年9月7日至9月28日绵阳市第404医院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证实,李金成患有“重症坏死性胰腺炎、胰腺肿瘤”,住院治疗。出庭的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于文文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庭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并作为量刑的参考。事发后,李进断定,患者《病情证明书》系委托他人代发,且从未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过治疗。
2017年4月6日、4月26日,合议庭对张志立、李金成诈骗案进行了两次评议。合议庭认定,李金成患有严重疾病,主动返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但并未讨论是否将李金城的强制措施改为宣判前或宣判期间逮捕,也未讨论生效后案件如何实施。同年4月28日,朝天区法院作出[2017]川08**1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张志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李金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处1万元罚款。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谭帅于2017年5月9日将张志利移送执行材料送交广元市青川县看守所,并以李金成不服刑为由,不予收监执行。已到异地住院治疗。次日,李金成委托律师李某1向谭帅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被告人谭帅收到申请后,按照医院惯例,向审判管理室负责人文某进行咨询。对于狱外执行的过程,温家宝表示,必须有罪犯本人在场,才能进行组织诊断。谭帅穗未将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及材料移送监督管理办公室,也未启动对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程序。当天,谭帅前往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省法院系统第三届“奋进杯”篮球联赛训练班。此后,谭帅多次致电李金成来法院,在狱外接受临时疾病诊断和检查。但李金成以自己病重、异地住院为由,拒绝到庭。谭帅随后联系了绵阳的律师李某1及其妻子。 404医院护士谭姐核实了李金成的住院情况。期间,李金成于2018年2月7日至3月6日、6月7日至6月21日在绵阳市第404医院住院,被诊断为“1.急性重症坏死性胰腺炎2.胆囊切除后3.脾切除后”李金成律师还向李1提供了伪造的西安肿瘤医院《病情证明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20医院《出院证明书》,经审查,李1向法院提供了西安《病情证明书》。 30000肿瘤医院称,李金成入院时诊断为“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胰腺肿瘤病变、高脂血症”。
2018年5月15日,朝天区法院启动对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程序。被告人谭帅将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给朝天区法院审判管理室。同年5月24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金成的组织进行诊断后,认为李金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要求。李金成对诊断结果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核。 7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复核诊断意见,认为李金成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标准。 2018年8月2日,朝天区法院将李金成移送执行材料送达广元市看守所。 8月15日,李金成被转到川北监狱服刑。
同时查明,2020年6月30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金成有水勇犯诈骗罪,骗取他人财物1104万元。李金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事卷宗证据证实:“(一)李金成与何水勇在广元监狱服刑期间相识。出狱后,两人于2013年再次取得联系。2016年,何水勇与李金成在绵阳共同商议冒充科研人员开展何水勇,化名彭健,是国家战略物资储备部高级工程师。负责部队废旧金属、稀有金属物资的处置工作;李金成,别名金鑫,83368部队营级干部,彭健的司机。伪造虚假身份材料、单位证明、材料清单等。2016年5月,何水勇购买一辆军绿色二手回力汽车作为进行诈骗活动的交通工具,并声称有废金属待售(2)2017年。当年3月,徐丹峰通过童国金结识了李金成、何水勇,并达成收购废金属铜的协议,获得了徐丹峰的信任。两人要求他支付500万元的押金。随后,徐丹峰联系王辉购买废铜。同年9月,王辉分三次向徐丹峰支付现金150万元,徐丹峰随即转交给李金成。 (三)至2018年8月,李金成、何水勇采用同样方法诈骗被害人卢某320万元、李杰320万元。 580万元;李金成还单独诈骗王雷54万元。”
另查明,李金成因诈骗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诈骗案在朝天区法院审理。被定罪为惯犯。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谭帅向朝天区法院副院长张登峰自首,对其可能参与犯罪的全部事实供认不讳,并通过法院向朝天区法院党委发送《检讨书》内联网案件处理系统。《案件情况说明》等。次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传唤被告人到案侦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的认定,经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轻微地)
2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1)他是朝天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主要负责送递、扫描、装车和后勤工作,同时也会做一些书记员的笔录工作。张志立、李金成案中,判决前的书记员工作是我做的,判决后的书记员工作是由刑事法庭专门承包书记员陈洪刚做的。我没有参与这个案子。 (二)我没有参加李金成案的审理。我的角色是一名文员。我记录了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录,并起草了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我听谭帅说,李金成有病,可能不能入狱。我没有看到李金成写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三)谭帅没有安排我给李金城打电话,也没有安排我让李金城到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病历。宣判前,我联系了李金成,告知他开庭情况。判决后,谭帅再也没有安排我联系李金成。 2017年7月左右,确定我到执行局上班。当时我正在处理手头的其他案件。 9月份,我到执行局工作。案子结案后,陈洪刚正在做装卷等工作,我从未接触过。
29、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一)自2013年起担任朝天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和办公室工作。李金成、张志利诈骗案于2017年1月5日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审判长是谭帅,我是审判长,合议庭里还有一人。人民陪审员朱. 2017年1月,谭帅称李金成生病无法出庭,正在住院治疗。 1月23日,他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原因是李金城患有重症坏死性胰腺炎和胰腺肿瘤。我签署了裁决书。书。 (二)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整个庭审。法庭调查开始后,将由审判长主持。当时谭帅表示,李金成无法出庭,两名被告将分别受审。我当时就同意,如果李金成生病不能出庭,我会尽快联系医院开庭。后来,2017年4月5日,我们通知李金成到法院开庭。经过两次商议,谭帅报称李金成已退还赃款5000元。另外,李金城患有癌症,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当时我就觉得李金成当庭认罪的态度非常好。他还患有癌症,经济状况相对较差。他还退还了5000元,并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所以同意判我三年有期徒刑。当时,庭审过程中,出具了绵阳404医院的病历和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合议庭认定其患有重症坏死性胰腺炎、胰腺肿瘤。从我心里来说,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学证明是真实可信的,因为控辩双方对这个证据没有异议。庭审前,我让谭帅核实一下病历。谭帅告诉我,他在绵阳医院找到了亲戚,得知这个人确实住院了,而且病情还很严重。 (三)案件上诉期满后,张志立被交付执行。谭帅向我汇报,李金成于5月10日写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当时我就让他尽快启动审查程序。过了一会儿,我又逼问谭帅,他说联系李金成后已经住院了,快要死了。我当时就说,不管人死不死,你都应该尽快办理手续。过了一段时间,我再次催促谭帅,他说正在联系我。 (四)判决生效后,李金成不应取保候审。我没有出具任何相关文件。我不知道谭帅为何在发给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局的《情况说明》中写下这句话。谭帅写给广元市看守所的电话是《情况说明》。我也不知道。 (五)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法院应将“三函一表”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将其送监所执行。对不符合收监条件,可能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然后刑罚应当送看守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李金成案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的处理到底是法官的责任。谭帅作为审判长负责。 (6)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一份加盖新章,一份复印件。现在看来它们是假的。当时我们认为这个证据属实,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不大,所以没有仔细审查该证据。李金城因病,从公安侦查阶段到法庭审理均处于保释状态。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给我的印象是李金城有病。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对这一证据无异议。我也认为这个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仅作为参考证据,并未严格按照证据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30、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1)其系四川广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城诈骗案被法庭起诉后,李金城的弟弟李二委托我担任他的辩护律师。 2017年3月16日,我和李金成签订了委托协议,第二天我就向朝天法院提交了委托书和信函。签订代理合同前,李二让我带一份病历去朝天法院,就是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书。 (二)本人经代理,向法院提交了李金城2016年9月在绵阳市第404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以及2017年1月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该病历为李金成的弟弟李某2给了我。在我的辩护陈述第五点中,我得出的结论是,李金成患有重症胰腺炎,并已转移为胰腺癌。这个结论是根据疾病证明得出的。当时我对周六发的证书有点怀疑。其中一份证书由医生签署。我给李金城打电话询问,他说是他身边的人发的。 (3)庭审期间,李金成开着一辆宝马SUV过来。当时,有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和两名年轻男子。李金成被两名年轻人用轮椅抬到了法庭。庭审期间,因吃药而一度休庭。庭审过程中,李金成的声音很低,低着头。我看着他,仿佛他快要死了。 (四)2017年5月10日,李金成让我帮他写一份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提交给法院。之后,首先谭帅法官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李金成到庭。我也多次联系李金成,让他尽快过来。电话里,李金成时而说自己在医院,时而说自己在家。我也向谭帅汇报了实情;其次,2017年10月17日,李2给了我一份西安市肿瘤医院的病情证明,诊断为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胰腺肿瘤病变、高血压。我收到血脂异常的报告后就交给了谭帅法官。第三,2018年李金成在绵阳404医院住院时,我去看望过他。他回来后,我给谭帅打电话告诉了他。 (5)2018年5月,谭帅法官打电话给我,让我通知李金成去广元市中心医院检查。我告诉李金城回广元检查。李金成到达广元后,法官带他去检查。市中院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李金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当时李金成要求向省高院申请复核,并给了我10万元关系推翻诊断意见。后来省高院复审结果维持了市中院的结论,我把那10万元转了回来。送给李金城的妹夫陈氏。 (6)李金成还向我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20医院的四张出院证明。我认为他们涉嫌诈骗,所以没有向法院提交。作为律师,我没有义务审查证据。证据应由法庭审查。
31、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1)其在朝天法院审判管理室从事法律文书在线和司法鉴定工作。 2018年5月15日,刑事庭庭长谭帅将李金成的司法鉴定移送表及相关病历送至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惠阳利审核并签字,然后我办理了。材料送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并组织诊断。他们认定李金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了书面意见。收到后,我把意见给了谭帅。 (2)我记得有一次,谭帅向我询问了一个需要启动临时监管释放组织诊断的案件。我告诉了他相关的程序和需要的材料,并告诉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会通知他具体的检查情况。办案人员将罪犯送往指定医院检查。当时他没有说是哪个具体案例,我也不知道。
3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1)他从2013年左右开始担任人民陪审员。2017年,我审理了李金成、张志利诈骗案。当时,罗某为审判长,谭帅为审判长。 (2)因当时李金城患病,与张至礼分别受审。法庭调查时称,李金城疑似患有胰腺癌。开庭后,谭帅给我打了三次电话,请我商议案情。因为我正在进行脱贫攻坚重大调研,所以没有去讨论。成绩单上的签名是我自己的。庭审期间,李金城坐在轮椅上,并向法庭提交了病历等材料,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他确实患病。法院裁定,宣判时李金成并未在押。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下令执行的。我也没有参加法院对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的合议庭审查。
(轻微地)
三十九、被告人谭帅的供述及辩护证明:(一)其2008年2月至2012年7月在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工作,2012年7月至今在朝天区人民律师事务所工作。 2013年4月至2017年8月,担任中子法庭副庭长、庭长。 2017年7月,任刑事法庭庭长。 2020年4月,任大滩人民法院院长。 (二)2017年1月5日,朝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金成、张志利诈骗案,我担任审判员。同年1月12日,案件因李金城患病而中止。经过3月27日、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张志立受审,李金城于4月5日受审。4月28日,李金城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志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监狱。年。 2017年5月8日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志立于5月9日被交付看守所。5月10日,李金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到2018年5月,组织了诊断。李金成不符合暂予监禁条件。根据外部执行条件,经省高院审查,李金城于2018年8月2日被收监执行。 (三)2017年1月23日作出中止审理决定前,李金城或者他的律师给我提供了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我没有按照当时的证据审查标准审查这份体检证明。我只看到了新鲜的封条,没有仔细检查真伪。另外,绵阳市第404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他患有急性重症胰腺炎,所以这一情况被认为是真实的。 (四)2017年4月28日,其律师代领判决书时称,李金成已异地住院治疗。我也打电话核实了一下,李金成说要申请保外就医。 5月9日判决生效后,我没有将李金成移送看守所执行。 5月10日,他的律师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我咨询了审判管理处的文女士。她说,鉴定时,中院通知她去指定医院检查。罪犯必须亲自到场,所以我没有转给法院审判管理室。监外服刑的申请和材料暂待处理。我向分管副院长罗汇报后,罗让我密切关注李金成的病情,一旦病情稳定就通知李金成来现场组织诊断。 (5)此后,我多次给李金城和他的律师打电话,但李金城说他生病了,不能来,而且他还给我提供了2017年10月西安肿瘤医院和绵阳404的病情证明。 2018年2月,我还让姐姐去绵阳市404医院核实了医院的病历。李金城确实住院了。李金成住院的情况我没有亲自核实过。 (六)我大致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我以为李金成病重,所以没有启动李金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程序,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他移送看守所执行。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我办理的第一起狱外暂予执行案件。我没有经验。当时我对法律政策研究不够深入,工作中也出现了失误。 (七)未对李金成提交的病历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核。我对李金成的病有先入为主的观念:一是他提交了病历;二是他提交了病历。第二,我看到了他自己的情况,庭审期间他是坐在轮椅上的。其精神状态很差,有人陪同,感觉自己快要死了,所以没有做出抓捕的决定;三是经公安侦查、起诉、审判取保候审;第四,我主观上对他有同情心。以上因素综合起来,导致我没能及时把李金城关进监狱。 (8)2018年2月律师提交李金城出院病历时,我获悉李金城已治疗出院,遂启动李金城临时监管释放审查程序。
(九)我在发给广元市看守所的《情况说明》中,写错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时间。在发给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的《情况说明》中,我对“取保候审”一词产生了误解,没有根据真实情况写出“无合议”。 (10)2017年我参加了3次训练和比赛:第一次是全省“奋进杯”篮球赛封闭训练,时间为2017年5月8日至7月19日;第二次是2017年8月21日至9月2日代表广元市政法委参加第二届广元市运动会篮球比赛;第三次是2017年12月13日至17日朝天区第三届运动会篮球比赛。封闭培训期间,如有开庭、办案等任务,可返回朝天区人民法院上班。工作将继续进行,不会移交给他人。
40、被告人自述材料,包括对李金城案的描述和自我反省信,证明被告人对李金城案的处理情况和对其行为的认识。
41、卷宗内有音像资料、朝天法院李金城诈骗案庭审视频及审讯、讯问笔录共9张音像光盘,作为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帅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李金城、张志利诈骗案的法官,对李金城伪造并提交的《病情证明书》等书证不认真。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没有对李金城的病情进行检查和诊断的情况下,对李金城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对累犯李金成应在不作出逮捕决定并报告领导的情况下,改变强制措施。经审查批准,宣判时未对李金成羁押三年;一审判决生效后,应移送执行而未移送执行;受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申请材料未及时移送法院审查,管理处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判决生效一年多后,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外程序已启动。经鉴定,李金成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标准,于2018年8月2日入狱。被告人谭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结果,犯罪分子李金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判决生效后仍处于失控状态,再次故意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谭帅的行为严重危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李金成诈骗罪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104万元,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谭帅在接受约谈调查前主动向单位领导陈述了案件事实。经办案机构电话通知后,他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侦查发现,辩护人王海成、蒋斌对被告人谭帅无罪的辩护意见。从责任上看,1、被告人谭帅作为李金城、张志利诈骗案合议庭审判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在七日内是否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报主管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李金成犯罪,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其故意犯罪,于2012年8月25日被释放。系累犯,应予逮捕,作为审判长,应调查李金成提供的《病情证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确定李金成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可以取保候审,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他得出了李金成得了重病的错误结论。案件受理后至宣判前,并未作出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决定。结果,李金成案子一直没有被发现,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情况下,无法及时将患者移送执行并启动监外临时执行疾病组织诊断工作。 2、李金成2017年1月、2017年4月5日当庭提供的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第《病情证明书》号证据缺乏认真审查。虽然控辩双方均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庭上的证据,合议庭也确认了证据的有效性,但被告人谭帅作为合议庭法官,正式能够审查重大问题并进一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对于李金城提供的《西安肿瘤医院》,剩余的《病情证明书》
经双方质证,更有仔细审查义务。3.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谭帅有指导和监督法官助理将罪犯李金成移送执行的职责。4.李金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被告人谭帅负有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的职责,并及时将申请材料等移送相关部门开展疾病组织诊断工作,作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及时移送看守所或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辩护人关于移送执行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属于事务性工作,属于法官助理职责,与法律及司法改革文件规定不符;关于已向法官助理交办此项工作无证据佐证,且即使其交办了,也未彻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从履职情况来看,被告人谭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履行了以下职责:一是将李金成患病情况向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及时排期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二是多次打电话联系李金成到法院接受身体检查,并通过律师李某1、姐姐谭某到绵阳四0四医院核实李金成的住院情况及病情;三是收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按照朝天区法院习惯做法向审管办进行了咨询,并给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四是2018年5月15日在多次通知李金成到案后,及时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并组织诊断作出决定将李金成收监执行;五是谭帅多次参加篮球比赛和集训,加之其是朝天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唯一的员额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但被告人谭帅对于李金成的强制措施变更、移送执行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等方面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属于未正确履行职责。辩护人关于谭帅已履行职责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从因果关系上看,被告人谭帅的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李金成在案件审理及判决生效后长期脱管,并进而与他人共同犯罪,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谭帅的渎职行为与李金成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关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都被李金成欺骗,造成李金成脱管不是谭帅一人的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于2016年11月18日抓获李金成时,李金成系累犯且仅患急性胰腺炎,不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采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也未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且此期间内李金成与何水勇已共谋犯罪、虚构身份、制作证件、购买作案交通工具、与被害人接触等,故造成李金成长期未被羁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2018年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朝天区法院刑事审判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患重病的罪犯如何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无明确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12月1日,“两高两部一委”发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明确了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程序等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作为刑事法官,被告人谭帅对这些规定应当是明确的。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朝天区法院刑事审判流程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又加上对生病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存在的长期困扰刑事法官的“收押难”、“收监难”等问题,导致被告人谭帅仅凭经验办事,对李金成的病情作出错误判断,在案件审理、移送执行和启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李金成长期脱管。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辩护人关于李金成再次犯诈骗罪所造成的被害人1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与谭帅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以结果定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起诉指控的1104万元的经济损失系李金成与何水勇故意犯罪直接造成的,该危害后果与李金成、何水勇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人应该对该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的规定,李金成、何水勇诈骗罪不是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这1104万元的经济损失不是渎职犯罪或者相关联犯罪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人谭帅的渎职行为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李金成长期脱管并再次犯罪”,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告人谭帅被李金成所骗,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帅作为李金成、张志利诈骗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预见李金成长期脱管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帅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鉴于罪犯李金成长期脱管并再次犯罪系多种原因、多方面责任造成,朝天区法院刑事审判管理存在不规范、不完善之处,且被告人谭帅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不足,未妥善处理好审判工作与篮球集训之间的矛盾,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帅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彭代荣
审判员 刘 琼
审判员 舒少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用户评论
幸好是你
哎呀,这法官助理真是厉害,居然把篮球训练搞得那么专业,还让被判刑的人免于牢狱之灾,真是好心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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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心疯i
法官这操作太牛了,竟然用篮球训练来代替刑罚,这判决太有创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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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风月
这法官助理也太有才了吧,把篮球训练搞得这么专业,难怪被判刑的人能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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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无痕
这法官助理真是人才啊,不仅篮球玩得溜,还能让被判刑的人免于牢狱之灾,真是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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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野情趣
法官助理这篮球训练太棒了,简直是救赎被判刑的人啊,这判决太人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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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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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官助理太有才了,把篮球训练搞得这么专业,被判刑的人能免于牢狱之灾,真是太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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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世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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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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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国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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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叵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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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只适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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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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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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