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势不可挡——,从优酷视频诉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说起

休闲时间随手打开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追剧磕糖已经成了我们的娱乐方式,但对于已经适应了快餐文化的网友来说,阻挡在美好剧情之前的长达90秒的广告,让大家未免有些“

案件概要

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

被告:北京金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

原告合一公司是视频网站优酷的运营者。其向用户提供的视频服务包括两种方式:免费加视频广告模式;和付费模式。被告金山公司开发提供的猎豹浏览器具有过滤视频广告的功能。该功能可以过滤原告优酷网免费视频的开头广告。原告合一公司认为,被告金山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金山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认为被诉行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并提出了双方不竞争、技术中立原则、恶意广告、公共利益等辩护理由。

试验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金山公司提供的具有广告过滤功能的猎豹浏览器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了原告合一公司的起诉理由,判令被告金山公司赔偿原告。合一公司获奖励30万元。

金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是否具备资格

本案包括三名被告:第一被告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第二被告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北科互联(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三被告北京金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根据提供的证据,三被告均与猎豹浏览器相关,分别提供开发维护服务或下载服务。但第二被告仅在2013年3月11日之前运营过猎豹网站,原告合一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时间之前的猎豹浏览器具有“拦截广告”功能。因此,第二被告不具备诉讼资格,第一被告、第三被告符合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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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否恰当。值得思考。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只要求起诉时“有明确被告”,即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至于被告是否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重要。问。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驳回诉讼是对程序诉权的评价,而驳回诉讼是对实体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的案件必须涉及整个庭审过程。即使部分驳回起诉的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但由于涉及程序问题,审理过程也不必完全结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里判决驳回起诉似乎更为合适。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验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笔者对本案的判决持保留态度。 (留给读者讨论)

2、不同业务内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在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法官原则上首先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之所以首先确认这一事实,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才可能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害,最终损害竞争秩序,从而影响反不正当竞争,造成损害。损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什么构成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法院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的分析指出,竞争关系的形成并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取决于是否是实际竞争,而是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损人利己的可能性。无论是同业经营者还是非同业经营者,无论是实际经营者还是潜在经营者,都不会影响竞争关系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开元在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根据新法关于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综合保护的精神,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条件。”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过滤优酷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并造成了两家本可在各自领域并行发展的公司之间的实际竞争利益。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3、合益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应当受到反法律保护?

反法的目的是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任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经营者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随时可能受到其他经营者的干扰或干扰且无法获得救济,势必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

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是反法律保护的对象。例如,肯德基和麦当劳在快餐行业采用的商业模式基本相似,但一方不能以此请求来判定另一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商业模式的完整性受到反法律的保护。例如,付费软件的完整性受到反法律的保护(当然,也可能涉及版权法的保护)。采用不正当手段破解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进一步分析认为,只要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违反反法第二条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其基于该经营模式获得的合法利益以及应保护其完整性。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一公司采取的“免费+广告”模式超出了合法经营和自主决策的范围,或者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甚至侵犯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相反,合益公司通过独立经营来盈利。在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不断丰富视频内容服务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不同的选择,可以选择“付费+免广告”或“免费+广告”(下文将结合巨力进行分析)案件)。此外,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合一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或模式,也可以选择市场上其他相关经营者的服务。因此,合益公司在本案中通过公平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第《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号规定,“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拦截、过滤、覆盖、快进”。对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这一禁止性规定足以表明,原国家工商总局已明确将屏蔽广告行为认定为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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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条》进一步立法将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纳入法律规则调整范围。例如,在优酷、百度等袋鼠远程控制APP屏蔽广告案中,海淀法院认为,用户通过百度开发的“袋鼠远程”APP直接获取优酷视频播放服务,正式破坏了所提供的正常网络服务。优酷。手术;实质上,损害了优酷本应获得的经营利益。其他妨碍、扰乱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属于《互联网特别条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当被诉行为属于反法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即使该原则的规定与第二章的规定可以以不同的方式适用,以达到反法的目的。同一目的,仍应优先适用第二章的规定。虽然二审判决结果尚未公布,但笔者相信,“网络特条”在未来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将会更加适用。

4、技术中立原则是否成立?

金山公司声称,视频广告过滤技术是一项新技术,基于技术中立原则,不应被视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技术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技术本身的中立性并不一定意味着技术使用行为的中立性。该技术本身会在播放某些视频时修改参数,而不是过滤广告。使用该技术来过滤广告是该技术的一种具体用途。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卖刀不犯法,但用刀伤人就不犯法”。技术中立不会鼓励技术的滥用,也不会容忍技术行为凌驾于他人合法权益之上。

五、公共利益豁免主张是否成立

1.什么是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学界历来有多种观点。一是社会整体利益论。例如,中国宪法学者范金学就坚持这一观点。公共利益是社会基于共同需要而体现的利益形式;二是多数人利益论,如社会利益论。科学院余绍祥研究员认为,公共利益是与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一致的方面;三是个人利益总和论。例如,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若干成员利益的总和;第四是抽象秩序论。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哈耶克认为,公共利益并不指向任何具体目标,而是一个整体、一个抽象的秩序。

2、反不正当竞争与公共利益

商业行为是基于自利的冲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营者往往只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等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利益,甚至触及公共利益。

为此,原反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解释。反法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学者们也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读。其中,有学者认为反法仅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反法保护公共利益符合立法的宗旨和宗旨,甚至将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保护对象。

新反法中进一步设立了“网络专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运营者不得采用技术手段,以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阻碍、破坏其他操作。” “其他妨碍、扰乱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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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反法属于经济法,经济法的属性是社会法。与其他经济法部门一样,反法的立法理念是社会性的,公共利益不言而喻地在其保护范围之内。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反法只是保护竞争对手利益的工具。这种观点恰恰停留在表面层面,忽视了法律深层次的价值。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社会秩序和良好的市场竞争规则也有利于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反法的保护对象是多样的,但归根结底,维护公共利益才是其立法的初衷。

3. 公共利益豁免

回到本案,由于猎豹浏览器具有过滤视频广告的功能,而相当一部分用户确实希望能够过滤视频广告并直接观看视频,因此,被诉猎豹浏览器的规定是“满意”的在相当程度上。用户的需求似乎有利于这部分用户的利益。不过,法院也指出,这种行为虽然看似对消费者有利,但其实还有其他影响。

第一点是,短期内可能会影响网站的商业模式。例如,网站的主要业务模式从“免费+广告”转变为完全付费模式。一旦这种模式成为这种模式,消费者就必须在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之间做出选择。不会有任何权利,只能付费观看视频。从这一点来看,短期内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十九条规定:除恶意广告外,不得截取、屏蔽特定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信息内容和页面。恶意广告包括频繁弹出干扰用户的广告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浮动广告、弹出广告、窗口广告等。虽然这种商业模式不一定是“善意”的,但正常的商业模式并不影响“恶意”的范围,广告的屏蔽也不能称之为合法。

与本案类似,在聚力和大连的案例中,达摩提供的ADSafe Net Master屏蔽了聚力PPTV网站上的广告。 Juli声称,网主软件利用技术手段恶意拦截PPTV网站上的合法广告。侵犯了巨力公司及其广告商的合法权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分析,聚力公司提供的两种选择实际上是向不特定用户提供两种不同的内容。一旦用户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点播观看,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双方达成了协议。用户订购后一致表达的意向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此期间,巨力公司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用户一旦选择“免费+广告”方式观看视频节目,即视为用户与聚力公司达成视频节目观看协议,双方均受约束。基于此,模型巨力公司与用户所产生的约定利益不得受到他人损害。本次分析采用了与本案分析不同的视角。从反法第二条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也推论“广告拦截”侵犯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基于这个逻辑,我们进一步推理。行为必然损害公共利益。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再审裁定中明确了“非公共利益不干涉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主动选择与其他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同意的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的运营,但必须限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保证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合理性。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应当在尊重其他经营者产品和服务自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其他经营者在未达到“必要的公益优先”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分析表明,即使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被诉行为虽然看似对消费者有利,但会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和生存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消费者仍需要付出代价。最终成本。这种竞争看似维护了“公共利益”,但长远来看会损害互联网生态,必将损害长远的公共利益。因此,该行为不适用公共利益豁免。

结论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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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德花瓣

优酷视频和猎豹浏览器这案子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广告竞争这么激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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怅惘

这个案子让我看到了广告行业的残酷,优酷和猎豹都势不可挡,谁会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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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策

广告势不可挡,但这样不正当竞争真的好吗?希望监管部门能好好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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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是你

猎豹浏览器这回可是惹了大麻烦,广告竞争太激烈,看来得小心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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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倾情

优酷诉猎豹不正当竞争,看来广告行业的水挺深的,得小心防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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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是老师的私生子

广告势不可挡,但我觉得这案子背后可能有更多故事,值得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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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幸福

看到这个案子,我都不敢用猎豹浏览器了,广告太多太烦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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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初

优酷这招真高,通过不正当竞争来打压对手,广告竞争太激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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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野情趣

广告行业竞争激烈,但我觉得这种不正当竞争太不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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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i

猎豹浏览器这次被诉不正当竞争,看来广告行业得整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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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渣子

广告势不可挡,但这也意味着消费者要承受更多的广告骚扰,真希望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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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i

这个案子让我看到了广告行业的黑暗面,竞争太激烈,道德底线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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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变勇敢℅℅

优酷和猎豹的案子,让我对广告行业有了新的认识,广告竞争真的这么激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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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搞嗎妹妹

广告势不可挡,但我觉得这案子会促使行业更加规范,期待监管部门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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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你身边

这个案子让我对猎豹浏览器有了新的看法,广告竞争真的能让一个企业倒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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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漫长

优酷和猎豹的案子,让我意识到广告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多么严重,得加强监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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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羽墨安

广告势不可挡,但我觉得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不能让广告商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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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与橙与城

这个案子让我看到了广告行业的不正之风,希望监管部门能及时出手,还行业一片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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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之若素

广告竞争激烈,但我觉得优酷和猎豹的案子会成为行业的一个警示,希望其他企业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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